【山东】2023年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2023年第3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共抽查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35批次,其中,生产领域6批次,流通领域29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32-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GB/T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GB/T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GB/T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GB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等标准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不包括22.46条的试验)、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骚扰功率、辐射骚扰、谐波电流、额定制冷量、额定制冷消耗功率、额定中间制冷量、额定中间制冷消耗功率、额定制热量、额定制热消耗功率、额定中间制热量、额定中间制热消耗功率、额定低温制热量、额定低温制热消耗功率、能效等级(全年能源消耗效率)、待机功率(额定制冷量≤4500W)、噪声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发现临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结构(不包括22.46条的试验)。标称生产者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做好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