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电器和燃气具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02  来源:网络  作者:编辑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电器和燃气具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凯里市某五金机电批发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开关、插座电器产品案

  2022年10月15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五金机电批发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开关和插座电器产品不能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的16类1546个开关插座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凯里市某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家用电器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案

  2023年2月16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个体工商户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嘉利达连接用电器装置插头插座线材、妃仕顿家用燃气灶具、电压力锅等3种家用电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嘉利达连接用电器装置插头插座线材、妃仕顿家用燃气灶具2种产品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法所得2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凯里市某百货五金批发部销售的取暖器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案

  2023年1月18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百货五金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部分取暖器未能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试验报告。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4种型号取暖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凯里市某机电批发部销售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工具案

  2023年5月19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机电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弘岛电钻、怀锐电钻、犇牛电钻、电锤等部分产品未能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16把电动工具货值金额共计1220元,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凯里市某厨具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认证电器产品案

  2023年7月12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厨具酒店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正在销售2台电饭锅、1台碎肉机、1台“海太”多功能料理机、1台食品加工机(绞肉机),无型号,无厂名厂址。上述5种电器产品均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器产品没有购进票据,也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黄平县某液化气储配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6月29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到黄平县某液化气储配站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抽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为不合格产品(检出二甲醚)。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了25.43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为27.96万元。当事人充装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022年12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36.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岑巩县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手机充电器、电热管产品案

  2023年2月13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岑巩县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的3个手机充电器和13个电热管产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构成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八:从江县某五金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燃气灶、电线电缆产品案

  2023年5月24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从江县某五金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5台佛山市顺德区诚信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火旺家”牌家用燃气灶和3卷深圳市金万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万和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产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构成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九:黎平县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插板案

  2022年8月2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2022年全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部署,组织对黎平县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插板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了不合格插板20个,货值金额358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和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电器产品案

  2023年5月15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低压电器产品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唐某销售的插座17个、插头100个、电热管7个和灯座20个,不能提供认证认可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插座、插头未经强制性认证,电热管、灯座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榕江县某酒店用品总汇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插板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压减压阀案

  2023年6月27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榕江县某酒店用品总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深圳市吉顺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8个插板未能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的慈溪市宏叶厨房用具厂生产的13个中压减压阀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实,当事人所经营的插板未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天柱县某百货店销售电器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3年6月7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柱县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FK牌、飞科、千厨小霸王牌等品牌家用燃气灶具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天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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